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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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-09-18

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园安全工作,督促幼儿园各类人员认真履行安全职责,认真落实幼儿园安全防范措施,杜绝幼儿园发生安全事故,保障我园师生生命财产安全,特制定《紫竹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》。

第一条  我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幼儿园校舍安全、幼儿园消防安全、饮食卫生安全、交通安全、体育设施安全、大型活动安全、师生安全教育等幼儿园各项安全工作。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。

第二条  按照“四不放过”的原则(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,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,广大教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,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),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职责,触犯刑律的,移交相关部门处理。

第三条  园长是幼儿园一切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,负总责。分管安全的副书记和分管具体工作的人员负直接责任:

一、幼儿园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、发生,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有失职、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,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
(一)重大火灾事故;

(二)重大交通安全事故;

(三)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;

(四)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;

(五) 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;

(六) 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;

(七) 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;

(八) 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;

(九) 其他重大安全事故。

二、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、发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,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、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,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。

1.班级教师、保育员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幼儿安全事故,应承担责任:

(1)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,未按规定对幼儿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,未采取必要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。

(2)知道或应当知道幼儿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,未予以必要照顾的。

(3)幼儿安全事故发生后,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。

(4)教职员工侮辱、殴打、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。

(5)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,或违反工作规定的。

2.食堂工作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,作好防范工作。严格进货渠道。认真作好防火、防盗、防毒工作。要定期体检,上岗时要佩带健康卡。要认真执行《食品卫生法》,严格监督检查幼儿园的食堂卫生和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,定期检查食堂的进货渠道,杜绝“三无”产品,加强对幼儿园食品卫生每一个环节的检查,从食品的采购、运输、储存、留验,到幼儿园食堂是否符合卫生标准,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每个环节实行完整的过程控制。对于违反规定,造成事故者,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对于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卫生安全事故,负有直接责任。

3.园总务处要负责检查全校的门窗、标志牌和其他财产,保证幼儿园正常教学秩序。定期检查校内用电设施,确保幼儿园正常、安全用电。遇到灾害性天气,负责作好安全防范工作,尽量减少损失,对于工作不利造成的重大损失,要追究其赔付责任。对于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。

4.校医平时加强幼儿健康管理,发现传染病要做到早发现、早报告、早隔离、早消毒处理,严格执行患传染病幼儿的复课前的检查制度,配合防疫部门做好预防接种和登记统计工作,以控制传染病的传播。医务室配备必需数量的药物、器械,并加强对医疗器械和药物的管理,定期清点补给,防止药物霉烂浪费,严格遵守消毒制度与无菌操作制度,做好幼儿突发事故的急救及转诊工作。如因对传染病未及时作出处理而发生的事故及药品安全事故,应负直接责任。

5.幼儿园门卫要忠于职守,严格入门登记制度,不经过幼儿园领导同意,外来人员一律不得入内。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。

6.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,严格坐班,维护好幼儿园秩序,保证校内人员和财产安全,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,必要时,要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。

第四条  对于以上各条违反者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、赔偿、暂缓进职、不进职、职称缓聘、不聘、报上级批准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;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;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五条  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
2019年7月25日 09: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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